如何辦理票據遺失公示催告
一、應備文件:
1、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須經銀行、郵局、合作社、農會簽章。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之印章:公司者,須公司大小章、未成年者須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2、股票
(一)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
(二)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四)股東之印章。
二、管轄法院: 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銀行、農會、郵局或股票發行公司之所在地)。
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1、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同一分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2、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或股票掛失證明文件所載股東相同。
3、當事人遺失本票者,應載明發票日及到期日。
4、持聲請狀正、副本至綜合受理送狀,並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5、綜合受理會將聲請狀副本蓋章,聲請人應於票據掛失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送交銀行、郵局、農會、合作社或發行股票公司備查。
公示催告之聲請需將副本(經法院蓋章)送銀行或股票公司,不宜郵寄聲請。
四、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聲請人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姓名、住址、票據號碼、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後(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內容及附表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報紙不得剪裁)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
2、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五、票據尋獲時,持原辦理聲請公示催告之印章至法院聲請撤回或撤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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